合肥某地产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纠纷案 件姜孝虎律师代理二审胜诉
案由: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某传媒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某地产公司(我方当事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纠纷一案
二、案情介绍:
一审阶段:
2022年9月6日,双方签订了《某项目商铺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由合肥某传媒公司以底均价10146元/㎡,总建筑面积为3153.89元,总价款32000169元,对共24套商铺进行包销,超出包销价款的部分,由合肥某传媒公司享有。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努力,为促进合肥某传媒公司更好的履行合同,合肥某地产公司曾商谈对合肥某传媒公司进行优惠激励政策,但只是双方口头协商并无书面文件。
2024年3月21日,合肥某传媒公司在销售19套商铺以后,因市场商铺价值下跌,合肥某传媒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司不利,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赔偿口头约定的激励资金800008元。
2024年4月10日,合肥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 2022年9月6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商铺销售合同》;2、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向合肥某传媒公司退还80000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420元,暂计812418元。3、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向合肥某传媒公司本案律师费30000元;4、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向合肥某传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2024年9月24日,该案 件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合肥某地产公司员工出庭支持诉讼。
2024年12月24日,合肥某地产公司认为一审准备不足,庭审答辩内容对公司不利,一审判决可能公司一方严重不利,随联系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姜孝虎律师,姜孝虎律师在接受案 件咨询后,迅速展开了案 件的准备工作。他详细审阅了所有合同文件、交易记录和往来通信,一审庭审笔录,双方证据内容,明确了案 件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基于对案 件的深入理解,姜孝虎律师制定了一套详尽的诉讼策略,旨在为合肥某地产公司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31日,姜孝虎律师把案 件全部材料整理后,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前往合肥某地产公司的总部上海市,在黄浦江畔与公司的法务总监及高层领 导,进行了详细的案 件分析,并指出案 件存在的风险和可以争取的关键点。
2025年1月4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地产公司败诉。
二审阶段:
2025年3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某地产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孝虎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姜孝虎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案 件洞察力以及出色的庭辩能力,充分展现了其作为律师的专业素养。他不仅精准地指出了一审法院存在事实未查明的情况,还准确地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主张合肥某地产公司应免于赔偿的上诉请求。
在激烈的二审庭审结束后,合肥某传媒有限公司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二审可能会败诉,随主动联系二审法官,要求调解结案,提出调解方案:1、解除《项目商铺销售合同》;2、撤回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赔偿800008元的诉请;3、主动赔偿合肥某公司50万元。姜孝虎律师在接受到中院法官的告知后,充分的向合肥某公司分析利弊,公司终决定不接受调解方案。
2025年5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合肥某地产公司的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合肥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律条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