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路结石排石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医院医疗事故主责
  •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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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亲属汪xx于2019年11月27日因“左肾结石”在武警医院处行“左侧输尿管镜双J管内留置引流术”并留置双J管,12月10日出院。12月26日因疾病依旧再次入住武警医院,门诊拟以“左肾结石, 左侧输尿管置管术后”收住肾脏病中心一病区。汪xx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0余年, 平素口服安博维, 非洛地平片。糖尿病病史5年余, 平素皮下注射胰岛素 14U/晚。入院后尿常规示:白细胞2147/UL, 亚硝酸盐(+), 2019年12月30日尿培养结提示:大肠埃希菌感染,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钠为敏感抗生素, 继续维持原治疗。于2020年01月03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侧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术”。术中生命体征平稳,术后拔除气管插管后,汪xx出现寒战、氧饱和度低, 转入ICU。入科时汪xx神志模糊, 呼吸急促, 鼻塞吸氧, 血氧饱和度85%, 最高体温高达39摄氏度,1月4日被告组织院内会诊,考虑:“感染性休克,DIC”,感染部位为泌尿系统。经抢救无效,1月6日7:11分宣布临床死亡。该尿路结石钬激光排石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医院沟通,医院拒绝承认自己存在医疗过错,认为医疗行为与汪xx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后原告找到安徽医疗事故律师暨安徽合肥医疗纠纷律师本站王明清律师提起诉讼,

      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程序法院委托南京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参与度等鉴定,2020年5月25日,该中心出具(2020)医损鉴字第40号鉴定意见:武警医院在诊疗汪振芳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汪振芳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为宜。

      武警医院不服并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今日回函维持原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事件中对该起造成汪xx死亡的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