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上派镇卫生院产瘫案一审获赔50万
  •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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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9日3时37分,原告母亲车x因分娩在被告安徽省肥西县xx医院住院生产,被告接诊医师4时35分予以缩宫素6ml(30u)应用,同日5时10分原告出生,原告出生后接产医师即发现左侧上肢肌张力欠佳,第二天该院儿科病程录记载肌力二级。3月21日被告肥西县xx医院予以办理出院。因原告肌力二级,原告父母质询被告妇产科主任,该主任当面询问接诊医师有无大力牵拉新生儿头颈等,接诊医师回答“如果不拉会有更大的问题,如缺氧将导致脑瘫”。
      为确定原告病情及治疗方案,原告出院后先后就诊于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肥金谷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左)”,2014-7-25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行手术治疗,术后确诊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左),颈5颈6颈7根性损伤”。原告父母为给原告治疗花费了大量时间与金钱,并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仅告知尽量给原告进行治疗,其他治疗后再说.但是一直拒绝实际赔偿。作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安徽医疗事故律师及安徽医疗纠纷律师王律师(WWW.3650551.COM)介入后,经过调阅病历,向原告父母详细分析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初步判定医院具有医疗事故责任,关于如何处理该起医疗纠纷,王律师认为目前起诉后先进行医疗纠纷鉴定,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要求医疗纠纷赔偿。由于医疗事故程序是在当地医学会即合肥市医学会进行,王律师分析不可避免地合肥市医学会会在某种程度上倾向于保护肥西县x医院,故本案不适宜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站王律师最终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选择了上海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鉴定听证过程中,王律师指出肥西县x医院诸多接产过程中的过错,肥西县x医院妇产科主任回答安医大一附院也是这样做的,其并不知晓在另一个王律师代理诉安医大一附院的臂丛神经损伤案件中,鉴定机构已经确认安医大一附院具有高达60%-70%的责任,虽然安医大一附院的主任医师极力辩解但是仍然让本站王律师全盘驳回。本案最终结论为肥西县x医院具有的过错参与度为60%-80%。
      本案目前已经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等,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律师已经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0余万元,现一审已经开庭,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近50万元。二审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