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地产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 同 纠 纷案 件姜孝虎律师代理二审胜诉

一、案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某传媒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某地产公司(我方当事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 同 纠 纷一案。

二、案情介绍:

一审阶段:

   2022年9月6日,双方签订了《某项目商铺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由合肥某传媒公司以底均价10146元/㎡,总建筑面积为3153.89元,总价款32000169元,对共24套商铺进行包销,超出包销价款的部分,由合肥某传媒公司享有。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努力,为促进合肥某传媒公司更好的履行合同,合肥某地产公司曾商谈对合肥某传媒公司进行优惠激励政策,但只是双方口头协商并无书面文件。

   2024年3月21日,合肥某传媒公司在销售19套商铺以后,因市场商铺价值下跌,合肥某传媒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司不利,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赔偿口头约定的激励资金800008元。

   2024年4月10日,合肥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2022年9月6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商铺销售合同》;2、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向合肥某传媒公司退还80000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420元,暂计812418元。3、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向合肥某传媒公司本案律师费30000元;4、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向合肥某传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2024年9月24日,该案 件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合肥某地产公司员工出庭支持诉讼。

2024年12月24日,合肥某地产公司认为一审准备不足,庭审答辩内容对公司不利,一审判决可能公司一方严重不利,随联系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姜孝虎律师,姜孝虎律师在接受案 件咨询后,迅速展开了案 件的准备工作。他详细

阅了所有合同文件、交易记录和往来通信,一审庭审笔录,双方证据内容,明确了案 件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基于对案 件的深入理解,姜孝虎律师制定了一套详尽的诉讼策略,旨在为合肥某地产公司争取大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31日,姜孝虎律师把案 件全部材料整理后,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前往合肥某地产公司的总部上海市,在黄浦江畔与公司的法务总监及高层,进行了详细的anjian分析,并指出anjian存在的风险和可以争取的关键点

2025年1月4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地产公司败诉。

二审阶段:

   2025年3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某地产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孝虎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姜孝虎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anjian洞察力以及出色的庭辩能力,充分展现了其作为律师的专业素养。他不仅精准地指出了一审法院存在事实未查明的情况,还准确地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主张合肥某地产公司应免于赔偿的上诉请求。

   在激烈的二审庭审结束后,合肥某传媒有限公司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二审可能会败诉,随主动联系二审法官,要求调解结案,提出调解方案:1、解除《项目商铺销售合同》;2、撤回要求合肥某地产公司赔偿800008元的诉请;3、主动赔偿合肥某公司50万元。姜孝虎律师在接受到中院法官的告知后,充分的向合肥某公司分析利弊,公司终决定不接受调解方案。

   2025年5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合肥某地产公司的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合肥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请。

 

三、法律条文《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律师简介


姜孝虎律师,毕业于wu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硕士,高级律师,第四届合肥市律师,第六届安徽省优秀律师,现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分所主任,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合肥市十五届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副秘书长,合肥仲裁委仲裁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法援专家库成员,合肥市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首批聘任专家,合肥市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合肥市效能监督员,合肥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山西建投集团的入库律师,合肥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土联谊会副会长,包河区首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wu汉大学安徽校友会副会长、法律分会会长,安徽省刑事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发证),致公党合肥市委会对外联络委主任,致公党安徽省委会社会与法治专委会委员,法务会计师,周年合肥市首届 “同心人物”,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九届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律师维权专门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第六届知识产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第六届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委员、台肥市律协第六届理事。曾在《法制与经济》、《法制博览》等期刊发表《律师刑事辩护权的现状及实施建议》、《刑事辩护法律论证中的逻辑与操作》、《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构成及赔偿研究》、《雇主追偿权行使的条件和比例》文章数篇,参与编写《法学概论》、《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等书籍。代理过合肥第一涉黑案,望江路公交站台重大安全事故案,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第一公益案,全国首例殡葬业涉黑案,陈杰开设du场涉黑案等重大影响力anjian;代理过正奇金融集团保险合 同 纠 纷、融资租赁纠纷等系列anjian;安徽省义银集团公司系列案、安徽再货款股份公司系列案和金濠国际公司解散案等一批数额大、影响面广的民商事anjian。自2011年以来,担任过多家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典当行的法律顾问,为客户追回欠款近20亿元。安徽日报以“斜杠律师的满格能量”做了重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