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选手获奖得到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想要的都在这里

      奥运会比赛中,当我国选手获取多个项目的奖牌,并在多个项目有所突破,当我们为此感到自豪之际,随之国家、企业等各种奖励接踵而来,感谢选手为我国获得荣誉。一般来说运动员获取的经济利益来源主要有五种方式,其一是工资薪金所得,运动员受雇于各自的单位,这就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奖金,应当计入运动员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由本人单位代扣代缴,最终汇算清缴。其二是劳务所得,如出场费,是指与支付单位之间存在非雇佣关系下的个人独立从事的劳动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三是稿酬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其四是特许权使用费,如形象代言、冠名费,其五为获赠收入,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财物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财物后,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在实际交付财物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所赠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回赠与。而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运动员因为赠与获取的经济利益收入,这其中有些属于税法征收的范围。

      俗话说“法务授权即禁止”,税法的基本原则中也有“税收法定”主义。那么运动员就其得到的各种奖金、津贴、实物甚至虚拟财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缴纳,那依据是什么?按照多少税率缴纳呢?

      首先要说明下,运动员获取上述经济利益收入,不包括奖牌本身的价值,这个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范畴,在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收入中,要区分其性质,看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问题一:运动员获得的奖金、津贴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这个要颁发奖金的主体是谁?省部级及以上的无需缴纳。

1、颁发奖金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

2、省级以下的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颁发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运动员接受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或者个人给予的奖金

答:无需缴纳,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该项目。

依据:

理由1: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就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理由2:虽然有些税务机关理解为偶然所得,应当按照20%征收,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征收一次性奖励的范围仅限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包括企业单位。

理由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九条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此类解释,说明偶然所得是列举的得奖、中奖、中彩,而企业给予的奖励在民法典上属于赠与,显然《实施条例》中其他项目并非兜底所得,应当与前述中奖性质类似的项目,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明确其他项目中也说明必需具有中奖性质,如规定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类奖金不属于中奖性质。

理由4:企业给予的属于民事上的赠与,并非属于与雇佣单位有关的奖金,或者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实施的奖励。也非商业经营单位在经营买卖过程中的促销措施,故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其中偶然所得范围不包括企业给予的奖励。

问题二:运动员获得的实务奖励,如房屋、车辆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受赠是房屋资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套房屋按照规定,这属于偶然所得,要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汽车或者其他实物资产,原则上无需缴纳

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列明征收的范围。参见问题一第3种情况的理由.

问题三:运动员获得的代言费、出场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些收入则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了,而应当分别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另外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问题四:运动员获得的虚拟资产,如游戏装备、股权、比特币等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获赠股权、虚拟资产,原则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理由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税目。

理由2,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只是在对加价出售征收做出规定,并未对受赠做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理由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即: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因此,个人取得赠送的股权、虚拟财产不属于偶然所得,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个税的其他八项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赵晓朴律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具备证券资格,高校兼职讲师,中华会计网校/英才苑府等培训机构特约讲师,财政厅绩效专家库成员,合肥仲裁委专家库成员(申报中)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财税合规部主任。

     具有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及世界500强央企子公司管理者的工作背景,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工作经验。(服务企业包括开滦集团、潍柴动力、三佳科技、株洲齿轮、湘火炬、红豆股份、国药控股、扬子空调、淄博矿业、安澜码头、迎春炉料、龙山地产、高山科技、井畅数字等各类大中型企业,企业类型涵盖:机械重工、房产开发、建筑施工、服装制造、煤炭开采、高端模具、商超百货、医药制造、养殖、肥料/饲料生产、制冷设备、机电安装、税务稽查(受托)、化工、区块链等多领域。)在商事案件纠纷代理、全面风险/内控/合规管理、税收策划、股权设计、全面预算管理、投资并购、尽职调查、破产清算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工作经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涉及财务、税务及法律三个专业方向的一体化交钥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