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司法局李春、王强、徐文胜一行莅临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员考核工作会议
2021年9月14日下午,合肥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李春、合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合肥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合肥市律师行业纪委书记王强、合肥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主任徐文胜一行莅临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王立香同志的考核工作会议。
NEWS INFORMATION
2021年9月14日下午,合肥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李春、合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合肥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合肥市律师行业纪委书记王强、合肥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主任徐文胜一行莅临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王立香同志的考核工作会议。
自“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以来,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积极响应号召,以行动落实要求,组织党员律师多次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奥运会比赛中,当我国选手获取多个项目的奖牌,并在多个项目有所突破,当我们为此感到自豪之际,随之国家、企业等各种奖励接踵而来,感谢选手为我国获得荣誉。但在奥运健儿们获得荣誉的同时,他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金台(合肥)赵晓朴律师带您一探究竟。
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重温党的光辉历程,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奋进力量,2021年8月2日下午,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观看了建党百年献礼影片《革命者》。
2021年7月1日上午8时,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体收看大会直播,共同庆祝建党百年这一历史盛事。
202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日。为热烈庆祝建党100周年,缅怀党的光辉历程,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于2021年6月27日前往位于合肥市的渡江战役纪念馆开展主题为“追寻红色足迹、庆祝建党百年”的主题党日活动。
2021年5月18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8月1日施行。《规则》共三十九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形成系统完备、指向清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2021年6月17日上午11点,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党员会议,本次会议主题: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党史开展专题学习。
2021年4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仲裁员换届工作圆满完成,新一届仲裁员名册于2021年5月1日启用,任期五年。李冬红律师入选为新一届中国海仲仲裁员,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纠纷的争议解决。 此外,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念燕律师和方芳律师同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国内国际的经济贸易争议和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4月18日下午,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推进会,邀请司法局律管科赵景峰科长,对全所党员律师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再动员,再部署,全面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走远,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22名律师认真聆听了赵科长的党史宣讲课程。
2021年4月22日,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通过。同胜所也正式成立知识产权业务团队,该业务团队的负责人是姜孝虎主任,成员由钱军、张征征等双证律师组成。姜孝虎主任是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首批智库专家,钱军和张征征律师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决定,2021年3月28日下午2点30分,既全所律师于当日上午召开会议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史后,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党支部书记张迎运的主持下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由张迎运同志为全体党员就党史学习主题讲专题党课。会议应到五人,实到五人。
2021年3月15日,为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市民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王林的带领下,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军于合肥望湖城街道中心开展“3.15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活动。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王能娟律师参加了合肥市包河区望湖社区组织合肥市律师协会青工委协办的的“3.15”普法活动。该普法活动得到了社区市民的积极相应,现场咨询遇到的日常法律问题,对参加活动的律师给予专业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